•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实施方案》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部署,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全面振兴和吉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加快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到2028年,适应吉林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30年,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以长春现代化都市圈为核心、具有白山松水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体系。到2035年,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基本建成。二、聚焦结构优化,着力构建吉林特色现代化城市体系(一)培育壮大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支持长春市全面落实国家战略,引领区域发展。加快构建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内外综合立体交通网,打造“轨道上的都市圈”和“1小时通勤圈”。推动长吉四辽高水平同城化发展。实施创新人才凝聚工程,建立高端产业人才集聚平台。到2030年,长春现代化都市圈人口达到1300万左右,经济总量力争达到1.35万亿元左右。(二)提升边境城市和城镇支撑力。突出珲春、临江、集安等边境城市的支点作用,引导产业、资金、人才等向边境地区聚集,增强稳边固边支撑作用。建设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构建内联外通交通网,激活跨境贸易与物流。提升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能力。因地制宜塑造“小而美”“精而特”的边境城镇风貌。(三)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吉林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推动其他城市分类探索“精明增长”路径,实现差异化均衡发展。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落户城镇。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县城综合承载力提升、重点镇功能提升、特色镇风貌提升等工程。(四)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补齐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和生活品质。坚持以城带乡,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权益。缩小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三、着眼动能转换,着力推进创新城市建设(五)激发城市发展内生动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发展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冰雪经济、低空经济、会展经济。推动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加快布局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打造“城市场景驱动+创新赋能”,建设氢能、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街区等应用场景。丰富拓展“公园+”场景业态。扩大“吉字号”品牌影响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及智能建造装备产业化。(六)激活城市存量资源潜力。建立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机制。摸清城市房屋、设施、土地等资产资源底数。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等工作,综合识别城市存量空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明确城市存量空间盘活优化规划目标和重点,推动分层编制、调整详细规划。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健全土地综合利用、容积率核定优化等措施,完善存量资源盘活利用、使用功能转换等土地政策。滚动实施城市更新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多渠道为留吉、来吉、回吉人才提供合适岗位和有品质住房。盘活利用政府持有的低效资产。(七)构建可持续的投融资体系。发挥好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效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和市政设施投资运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政策工具、金融产品,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提升城市更新项目可持续性和市场化运营效率。加快城市融资平台转型。(八)提升东北亚开放合作功能。高标准推进长春新区、延吉—长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建设,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水平。加快珲春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动对朝边境口岸改扩建。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扩大东北亚博览会、中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品牌效应。四、着眼品质提升,着力推进宜居城市建设(九)提升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健全“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快建设符合吉林实际的“好房子”,严禁违法违规建设豪华别墅和私家庄园。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鼓励保障家庭(个人)自主租房、购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持续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鼓励物业服务进家庭。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打造完整社区。探索“产业、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功能融合的创新型产业社区,构建工作生活高度协同的商务社区。(十)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发展模式。推动地上地下统筹规划和高效利用,提高全生命周期运营效益。强化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千兆光网全域覆盖。推进城市供水设施提标改造,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建设城市综合道路交通体系,打造安全友好连续的慢行交通系统。优化交通枢纽换乘换装设施布局,增加停车泊位和充电桩供给。(十一)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服务提质增效。优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医疗、生育等保障政策。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加快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探索发展居家养老模式。推进普惠育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覆盖率。健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支持长春市打造青年创业友好型城市。推动社会救助向低收入群体延伸。五、着眼绿色转型,着力推进美丽城市建设(十二)推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实施能效、水效提升行动,推广工业节水技术装备。建立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化管理机制,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开展碳足迹认证。支持零碳园区建设。推广绿色建材,大力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创建节水机关、节水企业、节水高校,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持续扩大清洁取暖规模。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绿色消费政策体系,倡导使用节能低碳生活用品。持续推进“光盘行动”。深化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率。(十四)推动全域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城市生态修复,优化蓝绿空间布局,加快构建连续完整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严禁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行为。推进分区精准施策,构建“三区两屏两廊一网”修复格局。建设口袋公园、体育场地,深入实施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坚持“一品一策”管控新污染物。深入推进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全链条监管、精细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消除城镇污水管网空白区,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建立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建设美丽河湖。六、着眼安全发展,着力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十五)织牢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网。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更新机制,健全常态化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快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建设综合管廊。加快市政基础设施运维体制改革。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构建覆盖燃气、给排水、供热等关键设施的安全监测感知网络。优化重要设施、能源、水源布局。(十六)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原拆原建等方式,有序推进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加强群租房整治。强化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超高层、大跨度、玻璃幕墙等建筑安全管理。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提升高空消防救援能力。实施城镇预制板房屋系统性治理,扎实推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十七)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道路交通以及消防安全等为重点,实现重大风险源分级、智能、精准管控,隐患闭环治理。建立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燃气管网等重要基础设施预防性、系统性更换维修机制,变被动应对为主动治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体系。(十八)建立城市大安全大应急体系。构建城市安全风险谱系,加强风险隐患全过程管控。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布局建设。加快长春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国家试点建设。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库、医疗应急设施、抢险救援装备等合理布局和前置部署。整合医疗卫生、交通物流、应急物资等资源,构建分级分层、高效协同的城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体系。七、着眼文化传承,着力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十九)推动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编制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数据库。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坚持“修旧如旧”,以“绣花”“织补”方式修缮历史建筑。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老街区、老厂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行动。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加快“文物+非遗+旅游”融合发展,推动非遗项目与文物联动展示,培养非遗传承人。(二十)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挖掘和利用城市文化内涵,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城市空间特色、空间秩序要求和品质提升措施,增强城市吸引力和凝聚力。遵循城市设计方法,形成总体、片区、节点不同尺度共同遵守的空间设计规则,实现“景观可视、特色可辨、文脉可延、建筑可读”。整治广告牌匾、城市围挡等环境要素,将文化符号融入城市家具。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代建筑方针,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和方案审查。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二十一)丰富城市精神文化生活。深化“三地三摇篮”红色标识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塑造城市精神。推进具备条件的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推动长春市“长拖”“长影”“一汽”等工业遗产改造升级。打造兼具城市记忆与现代活力的城市书房、社区文化驿站等。推进城市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民生等深度融合,升级“长白山礼物”“礼遇吉林”文创及旅游商品品牌。八、着眼治理增效,着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二十二)构建高效治理工作体系。扎实推进“一委一办一平台”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城市管理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车辆、装备。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等多方协商议事机制。完善居民、企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城市治理制度机制,发展志愿服务,拓宽新就业群体参与方式、途径。(二十三)科技赋能城市治理。加快建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打造城市数字底座。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公共服务“一网通享”。加强城市建设档案规范化管理和数字化转型。推进社区智能安防、停车设施自动化管理。(二十四)推进基层多元共治。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城市管理进社区。提升市民服务热线效能。整治改善房前屋后、背街小巷环境。推动市容秩序管理向服务民生转型。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探索形成超大社区、城中村等区域分类治理模式。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风险识别、动态监测和早期干预能力。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及时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事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严密防范化解个人极端案事件。九、强化组织保障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省负总责、城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强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协同联动,增强城市工作统筹性。健全城市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加快完善适应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需要的政策法规。加强城市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将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打造城市领域高端智库。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专栏
    2025-12-15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规〔2025〕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处分权利,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本市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领导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政府安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第五条  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全面掌握本市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及引进人才的刚性住房需求。  第六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需取得本市城镇户籍3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保1年以上且处于参保状态;  (三)申请家庭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政策;  (四)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满5年;  (五)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需腾退政策性住房。引进人才不受户籍限制。  第七条  申请家庭应诚信申报,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如实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参保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街道(乡镇)、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民政、人社、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资格,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实施动态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轮候申请家庭。  第九条  根据申报确认的需求情况,以需定建,以需定购。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和新建等方式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存量商品房的收购价格以同地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的利润。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按照“一项目一账号”的原则,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封闭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独立运行,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凡是因建设、收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资金不能平衡的,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应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绿色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毛坯交付,建筑面积以50-10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基准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测算确定。  单套住房价格按照楼层、朝向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或建设完成后,采取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组织申请家庭公开选房。选房完成后,购房人按规定缴纳房款、签订合同、办理入住。购房款可一次性支付或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支付。配售价格、户型面积、房源位置、相关要求等由配售方案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普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继承、遗赠、析产等情形时,权利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需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签订合同,将该套住房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又获得其他住房的,购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持有年限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重大疾病、工作调动不在本地工作等特殊情形确需回购的,由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按照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70年平均计算;回购价格不考虑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添附成本等相关费用,已缴纳的税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43%),交付使用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使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全过程监督,依法查处腐败寻租、骗取资格等问题。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购房人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若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8日。

    专栏
    2025-11-24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服务吉林市经济发展,现对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一、提高贷款额度关联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二、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90万元。对于来(留)吉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符合吉林省人才分类定级标准的借款申请人,不受账户余额倍数限制,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多子女家庭申请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上浮40%;购买“好房子”、一星级及以上绿色住宅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三、阶段性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该政策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四、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年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提下,职工最长可贷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职工最高不超过68周岁、女性职工最高不超过63周岁。职工家庭同时符合多项贷款额度支持政策的,以其中最高额度支持政策为准,上述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通知的解读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20日

    专栏
    2025-11-04
  • 吉林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吉市政规〔2025〕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经研究,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通告〔2020〕3号)因工作需要,需要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9月13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专栏
    2025-09-11
  • 共: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