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蛟政通〔2025〕2号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湿地、草地、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巩固林地清收、退耕还林等各项工程林成果,促进生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护林草植被,在规定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实施封围和禁止放牧的管护活动。二、本通告封山禁牧范围为蛟河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的林业用地、湿地。三、本通告有效期自2026年2月1日至2031年1月31日。2020年4月20日蛟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和2025年4月9日发布的《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知》同时废止。                               蛟河市人民政府2025年11月27日            相关文件链接:《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专栏
    2025-12-15
  • 为推进数字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权责清单制度以明确各级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推动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机构职能调整,经上报、审核、审查程序,形成《蛟河市市本级及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2025 年版)》《蛟河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5 年版)》(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中介清单》),现已公布,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背景根据《蛟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法律法规修订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权责清单》和《中介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二、基本情况《权责清单》,涉及36个市级单位,现保留权责事项3586项,包含行政处罚2244项、行政许可472项、行政确认199项、行政强制128项、行政检查126项、行政奖励84项、行政给付58项、行政征收19项、行政裁决16项、其他行政权力240项;涉及14个乡镇及涉农街道,现保留权责事项125项,包含行政处罚42项、行政检查27项、行政给付15项、行政确认9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许可6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17项;涉及3个城市街道,现保留权责事项55项,包含行政检查24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中介清单》,涉及11个市级单位,现保留中介事项51项。包含自然资源局15项、住建局6项、交通局6项、民政局6项、卫生健康局6项、水利局3项、市监局3项、环保局2项、发改局2项、林业局1项、应急局1项。三、相关要求(一)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保障权责清单的精准性、完整性。(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要求,凡未纳入本单位保留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三)取消后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法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也要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减少群众和企业负担。相关文件链接: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市本级及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2025年版)》《蛟河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专栏
    2025-11-24
  •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更新蛟河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22 17:18     蛟河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测算工作已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编制完成,蛟河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更新蛟河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基准地价更新背景   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文件要求,蛟河市上一轮基准地价至今估价基准日已超过6年,需要进行全面更新。为使基准地价能更好地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服务蛟河市经济建设和城镇化进程,蛟河市人民政府积极开展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二、基准地价内涵界定   (一)估价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二)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设定为‘六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热力、土地平整);各镇(乡)政府所在地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设定为‘四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讯、土地平整)。   (三)基准地价用地类型: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是指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5大类,价格细分到二级类。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   (四)设定土地平均容积率:中心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0.8。各镇(乡)政府所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1.5,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0.7。   (五)土地使用年期:设定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工矿用地50年、仓储用地50年。   三、基准地价制定过程   在上一轮基准地价成果的基础上,经过组织技术单位进行外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市场调查、内业处理与测算、意见征询、成果编制、公开听证、成果验收等程序环节,对项目成果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   四、关键词解释   (一)蛟河市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在确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以2023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的区域平均价格。   (二)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指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四)工矿、仓储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测算结果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标准。   (五)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五、基准地价成果应用方向   (一)在土地市场管理中的应用:基准地价成果具有显示和指导作用,能反映土地在利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去各类经济效益,同时也以价格标准显示城市土地质量的优越程度,能为政府运用价格手段宏观调控土地市场提供依据,引导土地市场的健康发育和土地合理利用。   (二)在宗地地价评估中的应用:包括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中的应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评估中的应用、在宗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补缴出让金评估中的应用等,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宗地地价评估方法。         相关文件链接: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调整更新蛟河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专栏
    2025-11-04
  •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的政策解读时间:2025-07-20 15:13  2025年7月18日印发《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蛟政通〔2025〕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蛟河市政府于2018年4月13日印发《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蛟政通〔2018〕3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29日。应重新评估发文,经严格审查,《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与上级文件要求无重大冲突,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评估后形成《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蛟政通〔2025〕1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经重新评估印发后的《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共七条,对本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管理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供了保障。相关文件链接: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

    专栏
    2025-09-11
  • 共:30条